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9年度,96號
TPBA,109,聲,96,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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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
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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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