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535號
TPBA,108,訴,535,2020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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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盧政宏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陳清怡律師
 陳憶如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邰怡瑄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于萱
 許嘉倪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行政訴 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977 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 該108年度上易字第977號刑事案件已於109年5月19日判決確 定,有該判決附卷可以證明。本件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 滅,依上述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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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