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張志袁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被 告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訴訟代理人 許家銘 張維升被 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羅仕臣(代理局長)訴訟代理人 張永信 許翔璽參 加 人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淑美(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 律師複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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