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008號
TPBA,108,訴,1008,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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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8號
原 告 葉斯桂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
原 告 彭玉麟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 律師
原 告 戴兆華

訴訟代理人 吳達彥 律師
原 告 戴乾金
  潘忠政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原 告 程美玲

黃慧芳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容 律師
上列原告7
人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陳憲政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代 表 人 張子敬(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路0號
代 表 人 歐嘉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 律師
何信毅 律師
高 稹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工業局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代 表 人 呂正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
蔡佩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08號裁定關於命經濟部工業局參加訴訟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等為桃園縣(民國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 市)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案(下稱系爭開 發案)所在地之當地居民,對於系爭開發案相關環境影響評 估處分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因不服被告審查通過開發單 位所提「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 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 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桃園市 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 策」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 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分別以107年10月23日環署綜字第 1070086024號函(下稱原處分1)、第1070086024A號函(下 稱原處分2)、第1070086024B號函(下稱原處分3)、第 1070086024C號函(下稱原處分4)通知開發單位,而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1、原處 分2、原處分3、原處分4均撤銷。
三、查本院108年11月27日108年度訴字第1008號裁定(下稱原裁 定),以本件訴訟之結果,對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經濟部工 業局(下稱工業局)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 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工業局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惟因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業經變更為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並經被告以108年6月19日環署綜字第1080040585號 函予以備查,是工業局已非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原裁定關 於命工業局參加訴訟部分,應予撤銷,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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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