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全字,108年度,24號
TPBA,108,全,24,20200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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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
於本院108年6月10日108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 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第239條規定:「……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前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 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 有脫漏者為限,其聲請不符上開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裁定駁 回聲請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2 月27日以109年度裁字第34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於 109年4月13日、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27日(本院收文日 )分別提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假 處分補充判決狀,聲請就本院108年6月10日裁定為補充裁判 ,則本件既係就本院裁定聲請補充裁判,自應審究是否合於 前述補充裁判之要件。查聲請人前於108年5月4日提出假處 分聲請,其聲明原記載為:聲請人為系爭採購案4家投標廠 商中,唯一採取不拆屋整建方案之廠商,相較於其他廠商採 取之拆屋重建方案,自屬聲請人提出之方案造成之侵害最小 、符合比例原則,聲請人應為最優勝廠商,而應獲得優先議 約之權利云云,為此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重新作成決標公告, 確認聲請人為優勝廠商,有優先議約權利,並於作成重新決 標公告前,暫時停止訴外人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 會履行合約。並經本院以108年6月10日108年度全字第24號 裁定:「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是上開 裁定已就聲請人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 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 規定不符,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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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