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稅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400號
TPBA,107,訴,1400,2020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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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輝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芷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楊崇悟(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廖瑞鴻(兼送達代收人)

 呂岫凌
 陳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進口稅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23號、109年度上字第194號及109年度上字第405號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 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 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原告委由貿一報關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2月至107年3月間 向被告報運進口德國產製血液透析器共8批(報單號碼:第 AT/BC/06/357/H4557號、第AT/BC/06/357/H4558號、第AT/B C/07/357/H0163號、第AT/BC/07/357/H0354號、第AT/BC/07 /357/H0556號、第AT/BC/07/357/H0697號、第AT/BC/07/357 /H0920號、第AT/07/357/H0948號,下稱系爭貨物),申報 稅則號別第9018.90.50號「人工腎(透析)裝置」,稅率0% ,電腦核定文件審核(C2)方式通關,經被告審查結果,改 列稅則號別為第8421.29.90號「其他液體過濾或淨化機具」 ,稅率3%,並通知補徵稅費新臺幣5,064,579元。原告不服 ,申請復查,未獲被告107年5月22日基普桃字第1071000568 號復查決定變更,提起訴願,經財政部107年9月5日台財法 字第10713928060號決定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原告委由報關公司於106年至107年間陸續進口德國或 日本等國產製之血液透析器,另訴外人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亦委由報關公司於107年2月至3月間、107年8月 至10月間,分別進口日本、美國、德國及法國產製血液透析 器,均因原申報稅則號別第9018.90.50號「人工腎(透析)



裝置」,稅率0%,電腦核定文件審核(C2)或貨物查驗(C3 )方式通關,嗣經被告審查結果,均改列稅則號別為第8421 .29.90號「其他液體過濾或淨化機具」,並以稅率3%重行核 定應納稅費,原告及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 告就系爭貨物適用稅則自9018節變更為8421節的過程,是否 應先經報財政部核定後,方得辦理變更稅則號別課稅乙節, 存有疑義,遂均提起行政爭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6號 判決原告「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08 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原告「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 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及108年度訴字第149 號、第1307號判決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原處分 1(含復查決定1即被告107年8月27日基普五字第1071017990 號復查決定)即附表1所示之報單項次及金額總計新臺幣1,2 26,910元,暨關於該部分之訴願決定1(財政部107年12月11 日台財法字第10713948870號訴願決定)均撤銷。原處分2( 含復查決定2即被告107年12月21日基普五字第1071025556號 復查決定)即附表2所示之報單項次及金額總計新臺幣1,373 ,431元,暨關於該部分之訴願決定2(財政部108年6月24日 台財法字第10813917670號訴願決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並經前開判決兩造分別提起上訴,最高行政 法院分別以108年度上字第1023號、109年度上字第194號及 109年度上字第405號受理在案(見本院卷七第273至291頁索 引卡案件查詢)。本件與前開已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 爭點相類,為求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 ,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件於該等另案 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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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一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