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947號
TPBA,106,訴,947,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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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7號
原 告 陳尾香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嘉琪
 楊豐愷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 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6年度訴字第947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為兩岸條例)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兩 岸條例第17條第7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 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等規定,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現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向 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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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