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6號
原 告 林彬緯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消防局
代 表 人 陳龍輝(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昌導
周庭萱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右昌(市長)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瑞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 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 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171條、第173條、第 78條及第79條第2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 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 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 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 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 院大法官解釋。」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及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 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並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院受理106年度訴字第936號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因認 被告基隆市消防局作成民國105年12月2日基消人壹字第1050 011567號考績(成)通知書,及被告基隆市政府作成105年1 2月16日基府人力壹字第1050072744號免職處分令所適用之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第8 條後段、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現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
官聲請解釋,爰依前揭規定及首揭解釋之意旨,以之為先決 問題,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 前,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楊 坤 樵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