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原 告 羅守生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原 告 黃家康 黃徐瑞珠 黃崇倫 黃俊維 黃渭清 羅春喜 陳世光 廖本驊 廖本鉛 廖本善 廖本貴 葉廖玉妹 林塏峰 廖月順 廖學昌 廖學錦 廖學聰 廖學填 廖學釧 廖學隆 廖黃月 廖麗玉 廖本源 廖學和 廖玫瑜 廖錦慧上二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振綱 馬癸鑫參 加 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原桃園 縣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特別代理人 黃清河(理事)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呂福元 律師 李麗君 律師參 加 人 羅守燊 鄧桂珠 羅守沐上 一 人輔 佐 人 黃佳慧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 所準用。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 訴字第120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 行政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判字 第188 號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 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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