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310號
TPBA,104,訴,310,20200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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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羅守生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原 告 黃家康
 黃徐瑞珠

 黃崇倫
 黃俊維

 黃渭清
 羅春喜

 陳世光

 廖本驊
 廖本鉛
 廖本善
廖本貴
 葉廖玉妹

 林塏峰

 廖月順

 廖學昌
 廖學錦

 廖學聰

 廖學填
 廖學釧
 廖學隆
 廖黃月
 廖麗玉

 廖本源
廖學和
 廖玫瑜

 廖錦慧

上二十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振綱
馬癸鑫
參 加 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原桃園
     縣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特別代理人 黃清河(理事)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呂福元 律師
 李麗君 律師
參 加 人 羅守燊

鄧桂珠
羅守沐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黃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 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 訴字第120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 行政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判字 第188 號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 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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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