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9749號
TPEV,95,北簡,9749,2020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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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97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被 告 曾艷文 住高雄縣○○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7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中關於「曾豔文」記載,應更正為「曾艷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7日所為之95年度北簡字第9749號民 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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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