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960號
TPEV,109,北補,960,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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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60號
原 告 郭耀文
郭雅芳
郭耀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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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