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40號
原 告 錦程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楹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蓮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
8,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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