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125號
TPEV,109,北補,1125,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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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彭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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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