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022號
TPEV,109,北補,1022,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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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林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臻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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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