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9675號
TPEV,109,北簡,9675,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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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675號
原 告 張紘賓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吳鴻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木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4,900,0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20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8,70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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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豐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