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409號
原 告 邱名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
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薩摩亞商幣寶
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