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9337號
TPEV,109,北簡,9337,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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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337號
原 告 連英傑

被 告 林杰陞(即林博文之繼承人)

林杰叡(即林博文之繼承人)

兼 上共同
法定代理人 朱淑芬(即林博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3,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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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