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7586號
TPEV,109,北簡,7586,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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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75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石乙琇
被 告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黃美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向原告申請台新 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 告即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被告 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貸款利息依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 第八條之約定,則於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改依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延滯利息。
㈡詎被告自核撥貸款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止,借款尚餘本 金新臺幣(下同)十九萬九千八百十九元,及自九十四年六 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未按期繳付,依約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爰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YouBe申請書影 本一件、催收帳卡查詢一件、現金卡交易記錄一件及被告戶 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二十三條之約定,兩造合 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 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 件、YouBe申請書影本一件、催收帳卡查詢一件、現金卡交 易記錄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 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九萬九 千八百十九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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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