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北簡字第7234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被 告 莊育銘(原名:莊俊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7日14時1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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