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7146號
TPEV,109,北簡,7146,2020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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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146號
原 告 新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
訴訟代理人 廖仁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然查依原告
於民國109年6月4日提出之追加訴之聲明狀所載之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4,156,272元。㈡被告應盡快完成點交。㈢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75頁),其中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完成點交部分,原告另於109年6月18日具狀撤回,亦有原告函文
可憑(見本院卷第115頁),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56,27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40,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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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