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7062號
TPEV,109,北簡,7062,2020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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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0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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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