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0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秀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56元,
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