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6984號
TPEV,109,北簡,6984,20200615,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6984號
原告 孫嘉良

被告 洪菘澤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69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0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221號、第1242號刑事判決書 所附,附件二追加起訴書附表2 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新 台幣二十萬元損害等情,有本院上述判決書可證,被告經通 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 可以認定,並判決如主文。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三、本件為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並沒有訴訟費用支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