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67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黃馨慧即黃宜慧
方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貳佰參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借據第12條附卷可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黃馨慧即黃宜慧、方仁君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與台北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合併,富邦
銀行為消滅銀行,台北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
司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自得依
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台北銀行對被告之債權。
㈡被告黃馨慧即黃宜慧於99年至104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方仁
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共8筆,計新臺幣(下同)368,858元,約定借款應於
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
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
計算。前開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
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
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10%,逾
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週年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
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
,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詎被告黃馨慧即
黃宜慧除清償部分本息外,餘竟違約未為給付,依約即喪失
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339,23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被告方仁君為前開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契約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合 計 3,640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1 38,704元 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1.15%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0.115%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16%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 0.416% 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2% 2 37,597元 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1.15%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0.115%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16%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 0.416% 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2% 3 37,707元 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1.15%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0.115%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16%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 0.416% 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2% 4 45,046元 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1.15%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0.115%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16%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 0.416% 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2% 5 45,046元 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1.15%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0.115%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16%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 0.416% 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2% 6 45,046元 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1.15%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0.115%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16%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 0.416% 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2% 7 45,046元 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1.15%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0.115%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16%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 0.416% 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2% 8 45,046元 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1.15%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 0.115%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16% 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 0.416% 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