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404號
原 告 李燕寶
訴訟代理人 李燕飛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楊鎮綱律師
羅子倫律師
洪爾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變異言詞辯論時依原起訴時請求金額之主張(本院卷第327頁),復擴張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另有如下事項,應補正:
一、原告:
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具狀釋明,本件應適用的準據法為何?
二、被告:
㈠應就原告於109年5月11日所提的調查證據申請書(本院卷第22 7頁),為明確的答辯且直接寄繕本給原告。
㈡因原告否認被告所提被證9的形式真正,被告如仍欲提出並做 為判決的基礎,請提補充的證明方法。
㈢具狀釋明,本件應適用的準據法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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