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298號
TPEV,109,北簡,1298,2020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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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雲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5月1 4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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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