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0518號
TPEV,109,北簡,10518,202006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518號
原 告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松
訴訟代理人 李英正
被 告 富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壬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有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憑,又本件票據付款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 0號,此有支票3紙在卷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 第13條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票據付款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