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058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立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
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8,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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