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梁台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九年度
北小字第三一五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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