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2679號
TPEV,109,北小,2679,202006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6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羅文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新台幣6萬3922元,為小額事件,且原告為 公司法人,合意管轄約定係其預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不適 用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又被告已於民國96年間遷出國外 ,在中華民國現無住居所,被告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桃園 市中壢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 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