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47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訴訟代理人 胡錫鋆
被 告 廖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電表裝設地,在台北市大同區,均非本院轄區,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此外,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似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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