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2117號
TPEV,109,北小,2117,2020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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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117號
原 告 陳燕玉
被 告 莊明祥
謝博壹 同上
黃軍豪 同上
陳盈佳 同上
鐘秀釵 同上
黃書苑
郭美杏 同上
林振芳 同上
汪怡君 同上
余欣璇 同上
劉亭柏 同上
文衍正 同上
胡宏文 同上
姚水文 同上
張明輝 同上
朱耀平 同上
陳裕涵 同上
陳家淳 同上
劉宇霖 同上
趙子榮 同上
葉藍鸚 同上
周美雲 同上
陳瑜 同上
詹慶堂 同上
黃珮如 同上
鄧德倩 同上
陳雯珊 同上
詹駿鴻 同上
郭麗萍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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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