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1521號
TPEV,109,北小,1521,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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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1521號
原告 高致傑

被告 王麒凱

現於法務部○○○○○○○○ 羈押中
被告 侯捷翔


被告 楊文豪

事務所)

(被告三人皆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15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5日中午12時38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9,100元。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9,1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為詐騙集團成員,有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 ,及判決附表一所載之事實,使原告受有新台幣69,100元之 損害等情,有本院上述刑事判決可以認定,應依共同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並沒有訴訟費用支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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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