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10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何奇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孟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