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7633號
TPEV,108,北簡,17633,2020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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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原 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楚怡萱

被 告 吳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第10行關於「103年3月出廠」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10月出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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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