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5186號
TPEV,108,北小,5186,2020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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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0,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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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