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9年度,532號
TPEM,109,北秩,532,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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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3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盧士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9
年6月1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016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士元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違序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6月9日凌晨2時59分前後。(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人行道上。(三)行為:被移送人酒後徒手毆打張哲銚,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
二、上開事實,已經張哲銚於警詢時陳述被移送人確有徒手毆打 ,與在場人孫佩儀熊開勇陳述相一致,並有現場翻拍照片 可證,經相互比對後,可以認定被移送人確有上述違序行為 。被移送人本件行為,已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 定相符合,而應依法裁罰。經審酌被移送人酒後失控,竟為 本件違序行為,妨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及雙方各自克制 而沒有更大傷害等一切應考量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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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