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740號
TCEV,109,中補,1740,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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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陳嘉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泰奈米科技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4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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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