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738號
TCEV,109,中補,1738,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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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楊玟慧即楊雨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雅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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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