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734號
TCEV,109,中補,173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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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李承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志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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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