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724號
TCEV,109,中補,172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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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謝榮亮 
被   告 廖曉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16 元【計算式:依設計圖計算原告遭占用土地之面積為5.
75公尺×0.41公尺÷2 =1.18(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該土地109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 元,1.18
×1,200 =1,416 】;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30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301,416 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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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