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718號
TCEV,109,中補,1718,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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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葉俊毅 
      葉泉煜 
      吳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3,680元(計算式:480,000元-346,32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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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