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葉俊毅
葉泉煜
吳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3,680元(計算式:480,000元-346,32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