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711號
TCEV,109,中補,1711,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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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洪鎂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榮順林美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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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