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696號
TCEV,109,中補,1696,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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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696號
原   告 蘇佑宗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仁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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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