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648號
TCEV,109,中補,1648,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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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芊華、廖敏即海漁屋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6,5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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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