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644號
TCEV,109,中補,1644,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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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紀桂銓 
被   告 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被   告 陳志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
  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
  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
  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分別定
  有明文。
 ㈠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如下:
  ⒈被告應連帶依與原告房屋(座落臺中市○○區○○巷00○
   0號;下稱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修築社區圍牆(如附證一
   建築平面圖)並拆除目前圍牆外牆儲藏室
  ⒉被告連帶應依系爭房屋與其土地買賣聯立契約:
   1.先位聲明:移轉976-15土地所有權持分8分之1予原告。
   2.備位聲明:設定976-15地上權持分8分之1予原告。
 ㈡依原告上開之各項請求,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⒈聲明第一項部分:此項訴訟之利益係修築及拆除圍牆之工
   程費用新臺幣(下同)68,000元(參附證2之估價單)。
   元核定之。
  ⒉聲明第二項部分:
   ⑴先位聲明部分:原告之訴訟利益為以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現值8分之1
    即70,688元(系爭土地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43,500
    元/㎡13㎡8分之1=70,688元;元以下4捨5入),
    並以此現值核定為此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⑵備位聲明部分:此項係因地上權涉訟,地上權未約定租
    金,依上開規定,本件系爭土地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
    益之15倍計算之價額為12,480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
    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參原告系爭土地之土地謄本其
    上所載申報地價每㎡為5,120元×13㎡×地上權權利範
    圍8分之1×年息10%×15=12,480元】,並以此價額核
    定為此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⑶綜上: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先位聲明、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比較後,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
    70,688元核定之。
  ⒊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是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688元(計算式:68,000元
   +70,688元=138,68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狀及所附證據之繕本,茲依上
  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提出起訴狀及所
  附證據之繕本各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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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