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613號
TCEV,109,中補,1613,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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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613號
原   告 林姝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佩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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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