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582號
TCEV,109,中補,1582,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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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佩珒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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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