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533號
TCEV,109,中補,1533,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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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毓羚 
訴訟代理人 黃中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岱昕金屬
  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3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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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