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531號
原 告 黃湘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宥綸即莊祈翔、莊素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